Article 4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拟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以及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会议期间,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