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9,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4年8月30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以及公示,牵头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水资源、河道采砂、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涉水工程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清洁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负责山口岩水库保洁及内源污染治理;
(三)负责山口岩水库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
(四)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举报渠道。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随意弃置动物尸体;
(六)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时,向水体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七)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洗车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野炊、烧烤、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城市供水源水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征求管道权属机构意见。
旅游开发单位或者经营者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运动休闲项目、餐饮、娱乐等设施,不得污染水体,不得影响水生态环境。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及渗滤液的收集、转运,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并按月公示水质监测结果。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