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