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芦溪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以及公示,牵头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水资源、河道采砂、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涉水工程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清洁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