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24年8月28日新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孔目江水体,是指孔目江干流、支流、湖泊、水库、山塘等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水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孔目江水体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污染防治、污水处理、水体清淤、垃圾处置等孔目江水体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孔目江水体保护工作,定期向同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孔目江水体保护情况,向社会公开。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孔目江水体保护情况。
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孔目江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孔目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河道采砂监管,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孔目江城区段的排水管理、雨污分流管理、违法开垦的菜地清理、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及垃圾清运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孔目江水体保护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孔目江水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Chapter 2水体保护
Section 1一般规定
城镇排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可能产生污染的经营者,应当采取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等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污染孔目江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植被恢复、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加强矿山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主体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孔目江流域内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流失防治实施监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依法发布孔目江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六)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七)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
(八)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定点投放饵料垂钓,地笼捕鱼等方式非法捕鱼;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违法从事建设活动,倾倒垃圾、渣土,非法侵占河道流域;
(二)在孔目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种菜、设置钓鱼设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Section 2饮用水水源保护
孔目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施。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堆放场所、转运站和装卸码头;
(三)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防护林和草地;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新建、改建、扩建农产品基地种植项目;
(四)使用农药;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餐饮活动;
(六)丢弃或者掩埋病死、病害动物尸体;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3监督管理
市有关部门和孔目江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孔目江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孔目江水体清洁等活动。
发生突发性事件,对孔目江水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孔目江水体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Chapter 4法律责任
故意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农产品基地种植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
(二)未履行水体巡查、水质监测等职责,或者伪造、篡改监测数据;
(三)未依法处置水体污染事故;
(四)违法批准建设项目、准予经营行为;
(五)未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