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9 articles
(1995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修正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公民应当依法服兵役,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征集。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兵工作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征兵有关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协调组织网信、教育、文化等部门,开展征兵宣传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应征,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配合开展公益性征兵宣传。
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通过全国征兵网进行网络登记,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兵役登记、查验工作。
应征公民根据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督促其按时应征,并提供便利。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按时到征兵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培训考核,严格执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检查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体格检查工作的质量。对兵员身体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与体格检查工作。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确定走访对象,组织走访调查;走访调查应当安排部队接兵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未经部队接兵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批准入伍。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集体审定新兵当日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姓名、年龄、学历、所在县乡或者院系、是否优先征集对象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入伍批准书,并发给入伍通知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公民在服现役期间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宣传褒扬。
新兵起运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
需回地方接续治疗的退回人员,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部队出具的接续治疗函,安排有关医疗机构予以优先收治;已经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实施救助。
退回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工、复职;原是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录取或者正在就学的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入学或者复学。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