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集体审定新兵。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集体审定新兵当日向社会公示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姓名、年龄、学历、所在县乡或者院系、是否优先征集对象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被举报和反映有问题的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服现役条件或者有违反廉洁征兵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伍资格,出现的缺额从拟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中依次递补。

公示期满,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为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办理入伍手续,开具入伍批准书,并发给入伍通知书,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