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保障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