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促进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施设备安全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指导,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投融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等的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