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监督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

被监督对象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被监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被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被监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被监督对象要求听证的,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