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5,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5, 2020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机构和人员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法承担质证义务;
(二)不得泄露涉案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鉴证工作公正进行;
(四)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
Chapter 3程序
(一)委托人名称和委托日期;
(二)鉴证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来源、购置或者建造时间;
(三)鉴证目的和鉴证基准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进行鉴证时,应当聘请相应专业人员参与鉴证活动。
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价格鉴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受理和完成委托事项,不得调换、损毁送鉴材料;鉴证事项完成之后,应当及时将有关送鉴材料归还委托单位。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证公正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一)对鲜活物品的鉴证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二)对刑事案件所涉物品的鉴证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三)对其他案件所涉物品的鉴证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一)委托单位名称、鉴证物品和基准日;
(二)价格鉴证的原则、依据、方法、过程;
(三)鉴证结论;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应当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一)有新的涉案物品或者材料的,可以委托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
(二)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委托其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
委托补充鉴证或者复核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提供送鉴材料。
负责复核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将复核结论书抄送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
(一)委托书内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又不进行补充,无法进行鉴证的;
(二)送鉴材料不全致使无法进行鉴证的。
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证后,鉴证物品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当时物品状况难以确定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进行补充鉴证或者复核。
有前两款情形的,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参与影响价格鉴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作出虚假鉴证结论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鉴证结论失实,或者不在法定、约定的时限内进行鉴证,影响办案的;
(四)泄露涉案秘密的;
(五)导致送鉴材料毁损、灭失,无法进行鉴证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其鉴证结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