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保障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内体育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学习负担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