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学校、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中心等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