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保障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内体育活动。学校应当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探索和改进教育方法,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减轻未成年学生过重学习负担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