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安全教育、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提高抗挫折与抗压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通过设立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干预和教育转化等工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指导和服务。

学校应当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关心和指导,对因突发事件、欺凌行为等造成心理创伤的未成年学生及时进行心理辅导、干预、转介,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应当做好心理或者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保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