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二)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

(三)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

(五)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