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