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二)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三)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张贴、涂污;(五)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