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定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和维护修缮标准,负责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维护修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将历史建筑出售或者捐赠给国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