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发展规划的牵头拟订、衔接协调、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等工作,按照权限对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拟订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统筹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拟订编制、组织实施、监测评估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