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发展规划草案应当报送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审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应当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审查。未经衔接审查不得提请批准或者决定。

衔接审查的重点包括发展规划明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指标体系、生产力和空间布局要求、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规划草案报送衔接审查时,应当同时报送规划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发展改革部门收到需要衔接审查的规划草案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衔接审查意见,作为规划草案提请批准或者决定的必备要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