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4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清扫保洁、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清扫保洁、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场(站)的环境监管,以及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村寨、乡村民宿等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管理权限的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广播、文化活动室、黑板报、村务宣传栏等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增强村(居)内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Chapter 2垃圾治理
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村寨道路、绿地、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村(居)民负责其宅基地、住处及房前屋后,承包的土地、山林、池塘的清扫保洁;
(三)单位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清扫保洁。
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有争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节庆、文体、婚庆和丧葬等聚集性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举办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一)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自行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等回收,或者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站(点);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消毒剂、废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血压计、废电池等家庭源危险废物),投入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站(点)回收;
(三)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鲜植物枝叶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后用于就近就地堆肥;因产生量大或者无法就近就地堆肥的厨余垃圾,投入厨余垃圾收集容器,由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四)灰土(包括煤渣、尘土等),就近就地回填处理;
(五)其他垃圾(包括脏污丝织品、纸巾、破碎陶瓷品、笔、胶带、烟蒂、垃圾袋、带有塑料内衬的纸张纸盒等其他生活垃圾),投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以及动物尸体投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或者分类收集容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引导、督促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农村公共区域和人流集中的集镇,按规范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和分类收集容器。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在自然村寨按规范设置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设置的类型、数量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密度、村(居)民生活习惯、季节变化等因素,方便村(居)民分类投放,便于清运。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容器,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本辖区村(居)民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经营者的联系方式。
对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产生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上门回收。
集贸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皮等厨余垃圾,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偏远的村庄建设符合标准的含有机质垃圾处置设施,对含有机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一)根据服务区域农村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具有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配备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
(三)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将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五)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六)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七)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农村生活垃圾和滴漏渗滤液,并保持作业车辆外观整洁;
(八)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农村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九)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
(十)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其他规定。
Chapter 3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村镇自筹、社会力量投资或者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作业车辆未喷涂标志,或者未配备作业人员的;
(二)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或者未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三)将已分类投放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
(四)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
(五)未保持作业车辆外观整洁的。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规定行为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