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收集、运输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区域农村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具有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配备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到指定处理场所;
(三)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将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五)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六)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七)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农村生活垃圾和滴漏渗滤液,并保持作业车辆外观整洁;
(八)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农村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九)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
(十)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