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广播、文化活动室、黑板报、村务宣传栏等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增强村(居)内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