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6,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12 articles
(2024年6月28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范,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参与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各类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推动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安全检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禁止在住宅小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和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二)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电缆、插座充电;
(三)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蓄电池、充电器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乘坐电梯入户充电;
(五)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或者其周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六)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套的消防设施、器材;
(七)其他影响充电安全的行为。
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组织已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可以依法利用小区周边闲置空地建设充电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做好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清除消防隐患。
鼓励推广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柜、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和安装电梯智能识别阻止系统。
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降低充电服务费。
个人违反本规定,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未劝阻和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居住人员集中的集体宿舍、公寓等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