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安全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采取切断充电电源,清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合理措施;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明确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