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检查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范,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参与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各类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推动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相关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