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违反本规定,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住宅小区管理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未劝阻和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