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双槐树遗址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5,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4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3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双槐树遗址,是指位于黄河与伊洛河交汇处,以巩义市河洛镇双槐树遗址点为核心的新石器时代大型聚落遗址。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巩义市人民政府负责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
双槐树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遗址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双槐树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一)实施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建设和维护文物安全监管设施;
(四)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自然环境的活动;
(五)配合文物考古研究单位对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与研究;
(六)组织遗址相关文物及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和陈列展示;
(七)开展与遗址有关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八)开展遗址展示宣传工作;
(九)开展遗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其他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单位和个人通过前款方式参与双槐树遗址保护工作的,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税收、融资、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处理机制,公开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
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依法划定并公布。
(一)遗址的历史风貌、自然环境;
(二)内壕、中壕、外壕以及壕外相关遗迹;
(三)夯土基址、院落、瓮城、围墙、道路、房址、墓葬、祭坛、祭祀坑、天文遗迹、窑址、窖穴等遗存;
(四)陶瓷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木器、纺织品等遗物;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五)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六)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七)挖砂、取土、采石、新建坟地;
(八)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九)放牧、焚烧、堆放垃圾;
(十)种植危害遗址安全的植物;
(十一)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内拍摄;
(十二)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工程;
(二)建设污染遗址及其自然环境的设施;
(三)取土、采石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和自然环境的行为;
(四)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五)其他可能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行为。
巩义市人民政府按照双槐树遗址保护规划要求,对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居民依法逐步迁出并妥善安置,对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迁。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双槐树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增宅基地。
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危及遗址安全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巩义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鼓励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协助开展遗址保护工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双槐树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巩义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鼓励利用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等资源,挖掘、揭示双槐树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
鼓励利用双槐树文化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