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历史建筑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障历史建筑安全,确保防灾、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排除措施;
(二)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的具体保护方案实施,保持原有建筑的风貌特征和院落的独有元素;
(三)转让、出租、出借历史建筑的,应当与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书面约定双方的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