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二)损坏或者擅自开启、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的;

(三)用户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及设备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