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抢修、检修供水设施或在抢修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卫生措施的;

(二)在规定检测点管网水的水质综合合格率或水压合格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