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地级以上市、县(自治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四)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法规的备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