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人员;
(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检测、维护的人员;
(五)从事消防产品检测、维修、质量认证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操作的人员;
(七)从事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
(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负责人。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实际操作技能水平满足岗位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