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紧迫、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延长查封期限。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可能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