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分类建立和保管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四)业主名册;

(五)与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和代收协议;

(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