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分类建立和保管下列档案和资料:(一)物业服务区域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二)物业服务区域内监控系统、消防设施、电梯、水泵、电子防盗门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三)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资料;(四)业主名册;(五)与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专业性服务组织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和代收协议;(六)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与业主利益相关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