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物业服务技术标准、服务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消防、电梯等公共安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相关义务,消除安全隐患;

(四)建立物业服务事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工作预案;

(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服务监督电话,定期听取业主关于改进和完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化解物业纠纷;

(六)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环境卫生、文明创建、志愿服务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