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服务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毕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完成移交手续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即行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