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完毕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完成移交手续后,物业管理委员会即行解散。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