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派人员担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