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以及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蔬菜废弃物、垃圾等;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