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河道为边界或者跨县(区)河道的治理与利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位于边界的河道和水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方面共同商定的边界水事协议,实行联防联控制度;
(二)在跨县(区)的河道上,未经统一规划和各方协议,上游不得扩大排水,下游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缩小河道的排水能力;
(三)执行协议过程中发生异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异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