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4,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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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articles
(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2月2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前款所称县道、乡道、村道的含义为:
(一)县道,是指连接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乡镇(街道)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街道)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街道)与乡镇(街道)之间及乡镇(街道)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乡道以下,直接为农村经济、村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建制村所辖区域内的公路、建制村之间的联络公路、建制村与乡道以上之间的联络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一)中央、省、市补助的资金;
(二)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
(三)按规定可以用于乡村公路发展的涉农资金;
(四)依法自筹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拍卖、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等路域资源筹集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资金。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按原编制审批程序执行。
涉及邻县(区)的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邻县(区)协调解决。
涉及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解决。
涉及两个以上村(居)的乡村公路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受益的村(居)协调解决。
乡村公路经过村寨、田间等路段,应当合理设置、完善排水或者农灌通水等涉农设施。
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公路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应当及时列入管理养护计划,明确管理养护责任。
乡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和易发生事故的路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路运行监测设施。
乡村公路沿线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附属设施。
县道用地范围外缘起不少于10米、乡道用地范围外缘起不少于5米、村道两侧边沟外缘起不少于3米为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分级公告。
Chapter 3管理、养护和运营
(一)执法机构负责对违反公路管理的行为依法制止和查处;
(二)公路养护机构负责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
(三)运输服务机构负责道路运输服务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乡村公路养护和应急作业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土、挖砂、采石、取水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侵占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三)擅自在乡村公路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
(四)擅自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五)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乡村公路安全隐患,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可以吸纳沿线村民参与,采取个人或者多人联合、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
鼓励探索多形式、市场化的乡村公路养护模式。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依托城乡客运网络,推行城乡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递物流等模式,促进客货邮运输、供销、电商、快递等融合发展。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公路运营进行安全监管。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危及公路安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乡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乡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在乡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七)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