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下列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应当明确建筑垃圾堆放地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指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