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辆冲洗、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相关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二)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三)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防止发生失稳滑坡等危害;

(四)对非作业区域采取覆盖、绿化,对作业区域采取密闭或者实施洒水降尘工艺等环境保护措施,禁止土层裸露;

(五)将建筑垃圾接收量、处置量及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供应量等数据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消纳场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报告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消纳设施和场所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督促运营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