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31 articles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行政复议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司法所可以协助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转递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或者住所、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其他材料;
(三)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一)被申请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职务;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以及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印章;
(五)作出答复的日期。
行政复议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申请人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申请人具体行使被复议行政行为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当事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举证、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
(五)当事人辩论;
(六)当事人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注明。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案情重大、疑难、复杂;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三)行政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后意见分歧较大;
(四)被申请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理由、依据、请求等;
(三)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行政复议结论;
(五)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后将履行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同时抄送行政复议机构。
(一)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