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Article 22In force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申请人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被申请人具体行使被复议行政行为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