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8,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4年3月13日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土地储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Chapter 2规划管控
编制或者修编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海绵城市指标。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保持和改善开发建设前的雨水径流特征,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健康循环。
城市已建区域应当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体统筹治理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环境提升改造等工作,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不需要办理选址、土地供应手续的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和规划许可手续豁免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前期阶段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落实海绵城市指标要求。
Chapter 3建设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属于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类型的项目,对建设海绵城市设施不作强制性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应当与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同步审查,并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隐蔽工程施工的监理工作;对海绵城市设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Chapter 4运营维护
(一)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城市水系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营维护;
(四)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运营维护。
法律、法规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
(二)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对隐蔽工程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三)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四)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海绵城市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巡查,及时维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海绵城市设施所有权人同意,承担包括恢复、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二)未将竣工验收报告依法报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城市道路中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对其他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Chapter 6附则
(一)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设施,包括透水路面、绿色屋顶、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等。
(三)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