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二)未将竣工验收报告依法报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